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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纵火案律师退庭:真相与思维!|刑法库

2017-12-22 《刑法@全厚细》 刑法库

刑法库按


        浙江杭州蓝色钱江小区2幢1单元1802室的保姆莫焕晶因长期沉迷赌博,想制造火灾救援事件让雇主感激(从而借钱),于2017年6月22日凌晨5点左右将客厅沙发点燃引发大火,导致女主人朱小贞及其子女林柽一(男,10岁)、林臻娅(女,7岁)、林青潼(男,4岁)四人死亡,并造成被害人房屋和邻近房屋损失25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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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钟回顾纵火惨案)

本案被害女主人及三个可爱的孩子


        12月21日,该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此前,被告人律师党琳山曾向法院申请调取一些案卷中没有、但是可能对莫焕晶有利的关键证据,但没有结果;继而致信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指定在杭州之外的法院审理,未获回复。


开庭时,被告人律师再次(四次)当庭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仍未获法庭采纳,因而退庭抗议。法庭问莫焕晶要不要让法庭指派新辩护人,莫焕晶近乎崩溃地表示还要党琳山辩护


这导致法庭在开庭26分钟后被迫宣布中止本案审理。


  各方对于该事件的争议较大。

本库给出了当事各方及局外人的正反两种思维(声音)供大家参考。


刑事法规内容请详阅刑法工具书中的航空母舰刑法全厚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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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害方男主人林生斌谴责被告人律师离席不负责任


被告人律师关于管辖权的法庭发言

(党琳山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一、辩护人知道,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请法庭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考虑到本案的社会影响巨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是有管辖权的。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也就是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其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到她认为合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简而言之,不是只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有管辖权,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还有很多!

二、本案是一起放火案,即使没有很专业的知识,只要智商正常的人来调查本案,也应当将起火的原因、报警的经过、灭火的经过调查清楚;而要调查清楚这些事实,必然要向当时灭火现场的消防部队指挥人员、第一批进入火场的消防员收集证据。但是,现有案卷显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恰恰没有向上述人员收集证据!在参与灭火的84名消防部队人员中,只收集了两名消防员的证言,而且这两名消防员不是第一批进入火场的,而是第二批进入灭火现场的!辩护人认为,杭州市公安局的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3条有关全面搜集证据的规定。

本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无视公安机关没有全面收集、调取证据的事实,不听取辩护人意见,仓促提起公诉。辩护人认为,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的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169条、第170条的相关规定,没有依法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大法官曾经指出: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公正审判,是人民法院必须坚守的底线。

鉴于杭州市公安局在本案的侦查阶段故意不全面搜集、调取证据,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听取辩护人意见,仓促提起公诉,本律师将本案的公正审理的最后的希望寄托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放火案,现场没有监控,大火扑灭后能提取的证据也非常少,相关证人证言的重要性显得尤为突出。为了尽可能的还原案件的真相,本律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其中就包括灭火现场的消防部队指挥员和第一批进入火场的消防员,对于本律师提出的要求38名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法庭在2017年11月2日召开的庭前会议中全部予以驳回,一个都不予准许!

对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前会议的决定,本律师认为,这一决定和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一系列做法是一脉相承的,都是企图掩盖本案的真相,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不合适的!

2017年11月8日,本律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邮寄了《关于对“莫焕晶放火、盗窃案”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申请书》,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以及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指定浙江省以外的法院审理本案。以最大限度的排除干扰,公开、公平、公正的审理本案。

2017年11月20日,本律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了此申请书,要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答复之前不要安排开庭。到目前为止,本律师还没有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但是,2017年12月17日,本律师接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本案将在12月21日开庭审理。辩护人认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行开庭审理本案是违法的,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辩护人强烈敦促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尊重法律的规定、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尊重辩护人的意见,立即停止本案的审理,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

注:

党琳山律师在退庭时叮嘱被告莫焕晶,他离开后,不要回答任何人的任何问题(大意);在退庭后又专门提醒其他律师:“要爱惜自己的羽毛,不要未经当事人委托就坐在辩护席上!”


党琳山在接受新京报记者视频采访时还表示:

  在当事人有委托律师的情况下,法院没有理由和依据为当事人强行指派律师。如果法院这样做,是明显的违法,但根据以往经验,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

  本案的关键是还原真相,那样才能理清和分配责任。但从目前的证据和庭前会来看,都在回避物业和消防的情况,掩盖了很多真相,只是强调莫焕晶放火和四人死亡这两方面。

  如果法院强行为莫焕晶指定一名律师,那这名律师肯定会配合法院的审理,不去挖掘本案真相,那莫焕晶只有死路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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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琳山律师“自杀式”退庭后接受新京报采访


辩护律师提出管辖异议与退庭抗议行为的法律思考

(高文律师)

一、关于管辖权的问题


据网络流转的信息,该案辩护人提出管辖权的理由有两点:


一是该案在浙江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均具有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条、22条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范围的规定,应当有高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办理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受到了外界的强力干扰,存在不公正办案的情形,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上述两点管辖异议的意见没有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复,且在该案庭前会议中也没有得到支持。


那么判断一个案件的办案单位是否具有管辖权,通常从地域和级别两个层面着手:


第一,地域管辖,即犯罪发生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发生地为杭州市钱江新城,故杭州市中级人员法院应当管辖。


第二,级别管辖,即案件审理法院。“杭州保姆纵火案”导致四人死亡,其案由为莫焕晶放火、盗窃案,而放火罪,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 可判处死刑。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属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综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管辖权异议的理由问题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办案机关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无管辖权,而向其及上一级主观机关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实践中,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多发生在民商诉讼中,但随着程序正义的深入,刑事案件中也慢慢出现了“管辖权异议”的现象。但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正面规定哪些情形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具体操作中还是主要依据办案机关是否违反了“管辖规定”的角度申请异议。这里面关于管辖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有专章规定,在此不罗列。


回到本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直接违反管辖的相关规定。即便,该案辩护人以 “全省、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和存在办案单位受干扰”的理由申请上级法院审判或指定管辖,但关于 “重大影响范围”的判断,是由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来具体酌定,并没有具体的标准,而“受到强力干扰”也过于抽象,不易证明。因此,如果辩护人提不出法律直接规定的管辖理由,一般很难获得支持。


三、关于辩护人能否“退庭”的问题


当辩护人提出的管辖异议被驳回或理睬时,辩护人能否以“退庭”表示抗议呢?笔者的观点是,原则上不赞同该做法。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根据我国《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据此,该案辩护任退庭,放弃辩护的理由并不符合该条的“正当理由”规定。而根据该法第48条第2项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1条规定,辩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的,还会引起行政处罚。


第二,庭前会议中管辖异议未获支持,庭审中再提出会被当庭驳回。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9条,庭前会议中,法庭已经对于管辖异议听取双方意见,并作出处理,并在开庭审理前已告知处理决定,并说明理由。如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法庭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第三,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属于违反法庭审理秩序的行为。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253条规定,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属于妨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四,不利于法治与社会效果。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属于法律共同体之一,也是国家法治化进程的不可替代力量,维护法治权威,模范守法,应当是律师执业基本的法律修养。


综上所述,无论是本案还是任何案件,作为律师都应当使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依法维护法律的公证,不建议采取无法律依据的做法,这样也会受到社会多数人的质疑。


杭州保姆纵火案的律师蠢吗?

(斯伟江律师)


根据新闻报道,杭州保姆纵火案今天开庭。结果没开几分钟,就出了事故,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决不准许,结果律师退出法庭。法庭想给保姆另请律师,保姆说,我只要党律师(退庭的党琳山律师)。事后经媒体进一步披露,党律师申请要求异地审理的理由主要是两个,一是消防部门手里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司法机关未予调取;二是申请38名消防员出庭,法庭不准许。

   显然,党律师接下来会遇到麻烦。因为我曾代理过程海律师的案子,他因为对法庭的不合理决定极为不满,退庭去控告,结果被司法部门处罚停止执业一年。司法部也专门出台律师处罚办法,对擅自退庭的,可以做出处罚。(律师管理办法第第39条(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从这个方面来说,很多同行说党律师“蠢”,似乎有一定道理。但你再问一声这些同行,你面临这样的情况会怎么处理呢?

   绝大多数同行会默默接受,因为就算你对这些不满,你到网上去说这些事情,也可以被以司法部门认定为炒作案件而受处罚。“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8条)。是否是炒作,完全是一个模糊的字眼,而擅自退庭和恶意炒作,处罚都是依照《律师法》第49条规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因此,面对这样的情况,绝大部分律师都会忍了,但这对当事人有利吗?杭州保姆案的辩护核心是,死亡的几个人的死因,除了无可争议的保姆放火之外,消防是否及时救援,如及时能否改变死者的命运,即死因是否系多因一果。如果存在多因一果,那么保姆似乎还可以保命(另外一个辩点,保姆的主观故意,这更难辩)。这种案件中,消防部门的证据,以及消防人员的出庭,是非常关键的。也可以说,是整个案件的核心辩点证据,是法庭之王。如果证据都不调取,都不出庭,这样的开庭,律师除了说几句质疑的话,起的作用,无非是证明保姆的辩护权被保障了,那么律师的真正作用在哪里?会说话的花瓶吗?

   所以说,骂党律师蠢的人中,绝大多数或是不了解情况,或许就是自己懦弱。党律师的做法,是很多刑辩律师的困境。因为,如果退出法庭,案件中的问题,多少能得到一些暴露;当事人的利益,或许能得到更多的保障。虽然,这样做的效果在本案中,有点奢望,恐怕杭州中院也会铁了心往前走,反正庭审实质化只是上面的口号,到了下面,如何实质化,最终都回到现状,证人绝大多数不出庭。调取证据的责任也往往在杭州检察院或者杭州公安。这个案子中,对消防的质疑一直不断,但要去取证,也不是那么容易。通知证人出庭,是法庭的权力。理论上,为了更好地查明真相,是应该让证人出庭,至少法院得通知证人。这些证人多少是出了书面证言,出庭作证也是法律义务。当然,按照《刑诉法》及解释,法庭有权决定证人出庭或不出庭。但公权力行使不也得合理吗?所以,这种情况下,律师处于两难的境地。唯一能做的,就是让当事人把自己解除了。我干不了,另请高明。坦白说,这种做法往往也是逃脱,因为,换一个律师,其实面对杭州公检法这样的司法裁量权,也没什么办法。但至少当事人解除律师,律师不受处罚。我不干了,还不行吗?

   至于管辖权异议也好,申请回避也好,往往是律师无奈之下的办法,但法律对此的规定,往往对辩方留的余地很小,(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关键还是执法人员的问题)。基本上,异地管辖也没特别合适的法条,回避也是一样,依据常理可以提的异议,找法条就未必有依据。所以,杭州中院今天出来的官方声明,回避了律师为什么申请异地管辖,只是说,律师管辖意义不成立。但,你一个辩护人对杭州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不满意时,提出异地审理,是在情理之中,却在法条之外。

   由于经常处于两难境地,我很同情党律师。这个据说北京来的律师,“舍身炸碉堡”。北京真的什么都牛,怪不得冯小刚电影《芳华》里,刘峰的手提包上写了北京二字。可惜了,一个好姓,律师姓党不管用,因为你只不过一家姓党,人家公检法三家都是姓党的。我想起了我五年前写的一个微博(当然,微博说的观点不全面,毕竟也有改观的,所以微博被销号了)。

   中国的刑辩律师,原本是公检法三缺一拉来搓麻将的,但规定律师不能糊。律师就算偶然糊一把,三家也不认。后来有了微博,有的律师如杨金柱糊了就开始在微博上喊:我糊了,他们耍赖!于是,各地开始安排援助律师,确保律师不能糊,即便糊了,也不会喊。和谐麻将从此产生。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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